作者:小二 时间:2023-05-14 15:58
裁判事项:
孙某的父亲患有脑梗死病史,致语言不清、肢体无力、饮水呛咳等症。某养老服务公司宣称是一家集医、康、养、护为一体的养老机构,孙某经父亲授权后将父亲送至该养老服务公司,并约定由该公司为父亲提供包括喂餐在内的全面生活护理及制定个性化护理措施等介护二级护理服务。某日,工作人员为老人喂食一整颗小番茄后,在未确认咀嚼及吞咽充分的情况下继续喂牛奶,之后便走开。老人多次呛咳但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急救,导致异物堵塞窒息死亡。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老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养老服务公司的服务和事后紧急医疗救助均不符合约定,与老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该公司对老人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案例价值:
“居其位,安其职,尽其诚。”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公司积极回应上述需求,实现“养”中有“医”,解决了不少家庭的生活难题。但养老服务公司应充分考虑照护老人的专业性要求,严格责任意识,在提供贴心服务的同时实现“有病治病,无病康养”的专业照护。本案判决有助于告诫养老服务公司规范养老服务,提高专业照护能力,对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实现老有所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来源:沭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