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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被老人推倒车主坚持追刑责车主较真错了吗

作者:小二 时间:2023-05-11 19:30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事发后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老人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儿子。陈先生了解到这位老人曾有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都不了了之,这次其儿子在事发后一直避而不见,他决定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据11月26日紫牛新闻)

事发时监控截图

引发事端的是老人,行为即便是“故意”,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车主提供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老人“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这也是车主要求追刑责的一个重要依据。

事发时,老人的精神状况如何,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还有待法院的审理判决,但这件事闹成这样,无疑让人深思。

一方面,老人犯事不止这一次,但其家人一直就是不闻不问,大有“你不能奈我何”的意思。另一方面,车主陈先生为了维权,花费远超过了摩托车的车损费用,而且为了逃避额外压力,搬离了涉事小区。

什么是额外的压力?就是周边不少邻居和物业,都劝他算了,不要计较。这就奇怪了,自己的财产受损,维权还未必就错了?这些人,不一定说就是在和稀泥,而是看到了陈先生面临的困境,免得他得不偿失,有可能是好心。

网友就从中感觉到这里面的不对劲。损坏他人财物,不管是老人还是监护人,不应该先道歉吗?然后积极沟通赔偿,以获得对方谅解,同时监护人今后加强对老人的监护。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取得受损一方的谅解,是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既不赔偿又不给说法,监护人还放任老人一再损坏他人财物,这说不过去啊!依法追究刑责,让作案者付出代价,这成了网友几乎一边倒的共识。

“限制行为能力人”“作案者是老人”等都不是逃责的借口。这个责任,根据法律法规,有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是民事责任。如果老人犯事之后,监护人能积极主动赔偿,恐怕事件也走不到车主追刑责这一步。换句话说,车主这是被逼的。

现在陈先生要讨回一个公道。“公道”这个说法很好,就已经不是私事,而是代表所有财产受损害的一方,找老人讨要一个说法,同时也可以保障今后其他邻居的财产安全。

从网友的说法来看,大多数人遇到类似的情况,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回折腾,只能自认倒霉。他们也希望,这件事能给社会一个警醒,不能因为肇事者是老人就姑息。陈先生说,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希望那位老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这句话就说到大家的心坎里去了。

据报道,警方在8月立案,目前检察院已提起诉讼,该案将于12月2日开庭。结果如何,我们也不妨拭目以待。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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