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二 时间:2023-05-12 22:50
赡养老人是谈论了很久的话题,每个人都有会暮年,而在这段时间中,儿女是唯一能够托付的依靠。
可生活中,我们看到了太多儿女不孝,老人晚景凄凉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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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不得不思考,如果儿女不孝顺,老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呢?
一起来看看,家住沈阳的马大爷是如何做的?
01
重立遗嘱一月后,二儿子突然“失联”
马大爷和老伴儿有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女儿患有智障。为了让女儿在二老走后也能有人照料,马大爷收养了两个儿子。
据了解,早年马大爷和老伴儿的亲属将两个儿子过继给他们,组成了五口之家。夫妇俩将收养的两个儿子视如己出,但是大儿子成家后却对老两口不闻不问。
老伴过世后,马大爷的身体状况大不如前。二儿子担负起照顾老人和妹妹的责任,被其孝心感动的马大爷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二儿子和女儿。
但2019年初,马大爷的女儿不幸离世,二儿子遂要求老人修改遗嘱,把所有财产转移到他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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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没想到,在重新立下遗嘱一个月后,二儿子就没再来照顾马大爷。
02
侄子悉心照料,马大爷得以安享晚年
得知这一情况后,马大爷的侄子来到老人身边,担起了照顾老人衣食起居和晚年生活的重担。
马大爷再三考虑后,决定再次更改遗嘱,于是第三次来到当地遗嘱服务中心,要把名下财产留给侄子。
马大爷的侄子表示,不论老人留不留财产给自己,他都会照料好老人。
最后,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马大爷第三次写下遗嘱,交代其名下一套房产(市值估价230万元)和存款债券等资金(约40万元)由侄子继承,同时在遗嘱中写下了侄子对老人的扶养责任与义务,以及身后事也都由侄子负责办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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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马大爷的生活安逸,侄子和侄媳对他照顾周到。
03
子女不孝顺,老人可更改遗嘱
为使公民财产按其真实意愿传承,《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子女立遗嘱前和立遗嘱后“两幅面孔”,老人可撤回、变更之前自己所立的遗嘱,或重新订立新的遗嘱,剥夺子女的财产继承资格。
而如马先生这样的情形,改立遗嘱把名下财产留给侄子,并约定扶养责任与义务的,严格说来,属于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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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遗赠扶养协议,一方面可以化解“养儿不防老”,解决子女不孝顺的情况下,老人的养老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失独家庭而言,遗赠扶养协议虽不能抚平老人丧子的悲痛,但却能让老人晚年得到良好的照顾,亦能安享晚年。
04
老人如何做,才能保障晚年生活?
马先生能得以安享晚年,也是一波三折。那么,对于老人而言,如何做,才能保障晚年生活呢?
答案是:善用遗嘱。
《民法典》第1133条中规定: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同时,《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符合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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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这两条规定来看,老人在立遗嘱将名下财产留给子女时,可以为遗嘱加上一顶“紧箍咒”,即在遗嘱中言明,若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则该遗嘱无效或取消遗嘱。
如此,子女若想得到老人的遗产,那么必须尽到赡养义务,这样也为老人的晚年生活加上了“保护伞”。
而若子女铁了心的不想赡养老人,那么老人便可与子女之外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
当然,不论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的形式要求订立,一旦有瑕疵,便有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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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老人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最好找专业机构办理,在保障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真实有效的同时,也是为自己晚年的安稳生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