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二 时间:2023-05-14 03:22
九旬老人抚养六个子女成家立业,膝下儿孙成群,本应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却将六个子女诉至法院,这是为何?让我们通过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王颖法官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五十多年前,程某带着四子女与离异的张某再婚,张某与前妻生育二子,二子当时均尚未成年,后随父亲张某、继母程某共同生活,程某与张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两年前,张某因病去世。现如今,程某已达92岁高龄,因年老体弱多病,不能自理,生活有很大困难,故在今年入住某养老服务中心。子女们都已成家立业,忙于个人家庭的琐事,由于多次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程某的六个子女各执一词,就赡养老人的赡养方式和赡养费用等问题争论不休。因原告去敬老院没有通知被告,部分子女感觉没有把自己放在眼里。继子认为,原告有子女,兄弟二人只是继子,赡养老人的责任应由原告的亲生子女来承担。亲生子女则表示,对于自己的母亲不会不管,只要将老人照顾好就行,但是六个人都应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产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标准应根据他们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来确定。
本案中,原告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抚养义务,其已达92岁高龄,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亲生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与张某结婚时,两个继子均未成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两个继子接受原告的教育、抚养,双方之间形成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故依照上述规定,两个继子虽系原告继子,亦应承担赡养原告义务。根据原告正在接受服务的某养老服务中心的收费标准(2550元/月),在子女就赡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六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合乎情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解读
王颖
莱芜区法院牛泉法庭员额法官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重组家庭虽没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但生恩重,养恩亦重。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继子女亦应感恩尽孝,履行赡养义务,确保老年人安享晚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爱济南新闻客户端
摄影: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