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二 时间:2023-05-12 14:39
今年6月,上海一老人将一辆停放在小区里的摩托车推倒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车主陈先生报警后,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具备受审能力,后当地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
今年10月,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原定于12月2日召开的庭审因故延期。车主陈先生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坚持追究老人刑事责任,目前老人已被逮捕。记者多方求证,当地有关部门暂未透露详细信息。律师表示,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限制行为能力人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监控显示 路过老人将摩托车推倒
七旬老人推倒百公斤摩托车
陈先生怎么也想不到,一名年过七旬,走路颤颤巍巍的老人,竟能将一辆重达300斤的摩托车推倒。
今年6月25日,陈先生搬家至上海浦东新区曹路镇某小区。到达小区后,他将摩托车停放在楼下规划的二轮车停车区内,便开始在新家收拾。傍晚6点多,他通过窗户发现,摩托车已翻倒在地。
官方数据显示,陈先生这辆KTM-rc390摩托车,重量为147公斤(不含油),平白无故不可能歪倒。随后,陈先生和物业一起调取了小区监控,意外发现竟是一位路过的老人将车推倒。
摩托车受损较为严重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6月25日17点56分,一名头发花白、挎着红色手提袋的老人颤颤巍巍地走入监控画面,看到陈先生的摩托车后,她用胳膊和身体抵住车把,将摩托车推翻在地,随后踉跄离开。记者注意到,该老人衣着较为随意,头发凌乱,腿脚有些不便。
看到监控的陈先生气愤至极,让他大跌眼镜的是,这名老人恐还不是第一次“惹事”。“邻居告诉我,这个老人还推倒过停在小区楼下的电动车,还有一次用砖头将停在车位上的汽车砸坏……”陈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邻里对老人唯恐避而不及,对老人的“任性”行为,大多都表示无可奈何。
看完监控后,陈先生报了警。
老人精神鉴定结果为“有受审能力”
根据回执单显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受理该警情。民警当面协调未果,陈先生将老人推倒摩托车的视频发布到网络,引起关注。
此后的一个月时间,陈先生辗转奔波于警方、法院和4S店之间。本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法院曾驳回陈先生的起诉。因老人精神状况不稳定,8月3日上海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结果是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8月9日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调查。
警方对老人进行了精神鉴定
10月21日,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审查,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定于12月2日开庭。然而,该次开庭因故延期。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被老人推倒的摩托车落地价格约6万元,此次事件造成的车损价值不菲。“车辆损坏的地方包括刹车手柄、脚刹、排气管等部件,还有一些需要拆车才能鉴定。”陈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7月1日,他第一次定损,之后相关部门也给出了此次受损的司法鉴定,9月份,最终司法鉴定评估的价格为9000多元。“实际所有的维修费用需要16000多元,警方告诉我,这个价格是用来量刑的,并非民事赔偿的金额。”
受损车辆接受鉴定
让陈先生气愤的是,事件发生前后,老人的监护人始终不肯露面。“老人有一个儿子,但是我一直都没有联系上他,直到现在我没有收到任何道歉,或者有人来和我协商处理这个事情,对方的态度就是不愿意管。”
20日,新黄河记者也多次尝试联系老人监护人,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车主查看监控后报了警
“年龄不是违法的理由”
陈先生坦言,维权的6个月的时间里,自己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面对舆论旋涡中的不同声音,他被迫搬离了小区,维权成本也早已远远大于实际损失。
其间,也有人劝他不要“较真”,但陈先生想不通,既然老人有监护人,为何要逃避责任。“是人都会犯错,但犯错后要有基本的态度,车损这些东西,都可以沟通协商。”陈先生说。
“年龄不是违法的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情发展到现在,我代表的已经不是我个人的利益了,而是同类事情背后所有受害者的利益。”陈先生说,此类事件其实并不少见,很多维权者因为程序、时间等问题,不得不放弃,但他始终相信法律会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这也是他一直坚持追究责任的一大原因。“我希望通过这件事,提醒更多人,一旦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陈先生告诉新黄河记者,12月19日,他从负责其案件的警方人员得知,法院已下达逮捕令,“老人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
对此,新黄河记者致电相关警务人员,其表示具体情况不便透露。“具体还是得问一下法院那边。”随后,记者多次致电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电话均未接通。
律师:老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于此事,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老人推倒他人摩托车,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前罪主观动机是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具有随意性,侵害对象不特定,后者一般是由某种纠纷引起,比如在报复心态下故意毁坏财物,有较强的目的性,侵害对象较为特定,两罪有一定重合之处。”
蓝天彬表示,要调查该老人当时的动机,以及此前是否有此类行为,是否造成较大损失,是否情节严重,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的情形,有可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蓝天彬律师表示,该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同时,老人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老人有财产,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老人的监护人赔偿。”
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黄西文律师对此持相同观点。黄西文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黄西文说。
“另外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当时的精神状态等综合判断。”(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李震 剪辑:徐超 编辑:孙菲菲